訂立遺囑(精神能力評估)
遺囑是法律文件的一種,作用是列明身故後,當事人的遺產將如何被分配。若「立遺囑人」年事已高、曾中風、患有老人癡呆症或其他影響精神狀況的疾病,均需要在訂立遺囑時,先請「立遺囑人」的醫生(精神科)為「立遺囑人」檢查精神狀況,確立其精神狀況為清醒並適合訂立遺囑。
立遺囑人必須具備以下四種能力:
- 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和決定
- 明白其財產分佈和範圍
- 明白受益人與他本人的關係
- 分析其分配的原因及明白當中帶來的結果
當事人去世後,親人有機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及真實性,最終遺產受益人亦會因此需要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精神狀況及意願。如遺囑經由律師辦理,當時人提前所擬定的遺產受益人便免除證明上述事項的時間及法律費用,如有醫生證明當事人在訂立遺囑時清醒並具備上述的能力,便能大幅減少日後爭拗的機會。
監護令
「監護令」是為年滿十八或以上,確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而設,當他們未能替自己處理個人事宜,包括醫療財務或生活上的事務時,便可向「監護委員會」申請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並賦予這位監護人為這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處理日常事項及決定,並替當事人處理每月不多於港幣17,300元的金錢(按2019年第3季的統計數字計算)。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申請「監護令
時需由當事人的親屬、註冊醫生、社會工作者(如為當事人提供服務非政府機構的社工)或社會福利處的社工為當事人作出申請。
法例規定申請人需提交特定申請表格,並必須同時遞交分別由兩位醫生所寫的醫療報告,其中一份報告須由醫院管理局認可的私家或政府醫生(精神科醫生或老人精神科醫生)填寫,而另一份報告可由非認可私家或政府醫生(普通科醫生、老人科醫生)填寫。有關的醫療報告表格可向監護委員會、社會福利署轄下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或醫務社會服務部索取。
持久授權書
根據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即是把自己權力授予指定的人)在精神狀況有能力行事時,委任自己所指定的受權人,以便自己日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為自己處理其財務事項。有效的持久授權書必須以《持久授權書規例》特定的表格填寫。
《持久授權書條例》指定,註冊醫生必須核證授權人在簽署持久授權書時的精神狀態是良好並有足夠的認知能力簽署持久授權書。經過註冊醫生核證和一名香港律師見證下簽署(必需在28天內完成簽署),也有助避免日後有人質疑授權人在簽署當時的精神能力。如需設訂持久授權書,建議先行諮詢律師。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優點:
- 容許個人選擇信任的人或團體(可多於一人)在他/她變為無能力照顧自己的事務時,代他/她處理事務
- 避免將來在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才委任受託人照顧個人事務,法律程序會較煩複而且昂貴
- 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地管理個人財產
- 避免家人處理其事務時,面對不必要的困難和煩惱
《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
根據香港法例《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當一位人士被評定為無行為能力人士情況下,之前亦未有訂立有效的持久授權書時,親屬可就《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委託律師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委任一位「受託監管人」。法庭便可委任一位「受託監管人」以管理這位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和事務。受託監管人處理財務上的權力比一般監護人更為廣泛,一般沒有每月可用的金額上限。
除了需要提供詳盡資料外,亦需要得到兩位註冊醫生為當事人評估,以作確定該人士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其中一位必須為認可的精神科專科醫生,建議先諮詢具有相關經驗的律師。
撰寫精神科報告
醫生會盡力為你提供專業的協助。在撰寫精神科報告的過程中,醫生會與你保持溝通,以確保為你撰寫的精神科報告是客觀、專業和清晰,希望報告能針精性地為你解決問題。並且會確保在醫療報告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並交予有關機構或律師。
醫生可就以下個案提供專家報告: